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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09:52
近年来,职场就业歧视有多种表现,常见的有年龄、学历、性别歧视,此外还有工作经验、身高及长相、疾病、地域和资格证明等的限制与歧视。重庆律师结合相关内容谈谈就业时如何依法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日前,一份当当网的“高级运营经理”招聘要求在网络引发议论。该职位要求“年龄超过35岁不考虑”、“不看东北、河北、北京籍贯的人”,不少网友表示以上要求不合理。
当当网则回应:当当从未发布过此类招聘信息,人力资源部正在调查此事,将依法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
@安安静静做一个美女子吧:其实一般都有这样的潜在项目,只不过不明示。我经历过的,HR不要女的(已婚已育也不要,因为还有二胎);上海本地人不要,北京本地人不要的可能性确实比较高
@朝廷鈊腹:多大点事,很多企业都有这种潜规则,只不过他们把条件写在纸上了,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不敢多说
@黑胡椒面包:刚毕业在北京工作那会,去参加一个公司面试,第一轮群面,然后面完之后面试官就让两人出去了。出去了以后面试官对我们得意地说,我们公司招聘有两个执着,一不招本地人,二不招年纪大的人。等自己工作几年以后,才知道,这特么是我们好压榨啊。
若相关报道中提及的招聘要求属实,则涉嫌违反《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中关于就业歧视规定: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在《就业促进法》第三条中,用了“等”字结尾,说明与民族、种族、性别等相当的因素也构成就业歧视。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包括地域、户籍、年龄、外貌等与工作没有直接联系的因素均构成就业歧视。
关于网曝的该招聘信息是否属实,有待考证。但该要求中,结合相关规定,确实涉及到了涉嫌就业歧视的内容:
1、对年龄进行了限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岗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一般认为构成了就业歧视;
2、该招聘信息对户籍进行限制。明确排除特定的户籍,涉嫌就业歧视中的地域歧视及户籍歧视,明显不合理。
2、《劳动法》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5、《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6、《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谈及就业歧视,引发较多讨论是招聘中的“性别歧视”。在以上相关法规的基础上,九部门还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要求:
在招聘时,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同时,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找工作时,求职者一方面由于维权意识淡薄、维权成本过高,大多就以忍气吞声、见怪不怪而不了了之;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就业就得降低求职心态和标准,直至最低,出现无条件、无奈下的迎合。但是,生活艰难,也应依法捍卫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