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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7 01:13
【案例】陈某(男,39岁)和李某(女,39岁)于2009年结婚,女儿出生后,李某因嫌弃陈某的父母是农村人,不愿意让陈某的父母来照顾女儿,而由自己的父母照顾,因照顾女儿的观念与陈某母亲发生严重分歧,陈某非常不满,拒不履行丈夫义务,经常夜不归宿,找借口跟李某吵架,并在外面另结新欢,对李某和女儿不闻不问,2013年,两人分居,后一直互不往来。2015年,李某起诉离婚。
本案是笔者根据真实案例稍加改编,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对本案进行分析,不到之处请批评指正。
婚内出轨是道德所不允许的,在发现另一半有婚内出轨的行为之后,原配觉得对方的做法太伤自己心了,而且还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原配可以会通过法律所不允许的,去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如果有书写的保证书实质为夫妻忠诚协议,该协议是基于双方的婚姻关系而订立,而夫妻忠诚是道德义务,不是法定义务,即婚内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如果协议中约定的补偿并不是婚内财产约定,婚内财产约定是指约定的财产在约定时即已定到具体的某个人,也就是说协议中所议定的补偿如果是将违约者有所有权的财产补偿给了对方,实质是一种损害赔偿,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协议无效的。
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婚内出轨是对婚姻的不忠行为,违背了婚姻的忠诚义务。忠诚协议书,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没有损害对方的人格权和身份权,没有限制对方的人身自由,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那么是受到法律的认可的,是对夫妻互相忠诚的具象化,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而离婚诉讼中,无过错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赔偿诉求。若双方均存在过错,法院将不予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