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0-38776379
020-38776379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
2020-07-23 00:38
李某、宋某夫妇是昌平区延寿镇人,均已年近八旬。2011年底,夫妻俩与4名子女签订“分家赡养协议书”,将自家另一处宅基地赠与长子,自住的这块宅基地待夫妻百年后归次子所有,并注明自分家赡养协议签署后,次子自愿承担对李某、宋某二老的全部赡养义务,不用长子及其两个女儿承担任何养老费用。
今年受疫情影响,李某次子一直未工作,无经济收入,无法支付李某夫妇二人高昂的医药费,李某想让长子以及两个女儿承担赡养自己的义务,支付医药费,但3名子女以“签署分家赡养协议”为由,拒绝赡养老人。
无奈之下,李某致电延寿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充分核实情况之后,决定对李某夫妻以及4名子女进行调解。
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联系到了李某的长子,长子表示同意调解。但联系其两个女儿的时候,却出现了困难,“李某的两个女儿都不同意调解,各种理由推三阻四,我们打电话沟通了近10次,她们才同意到村委会进行调解。”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
在调解过程中,李某的两个女儿仍然坚持自己的想法,认为家里财产没有给她俩一分,两个宅基地哥俩分走了,理所当然赡养也应该是哥俩的事,更是表示“根据老理儿,外嫁的闺女,有哥哥弟弟可以不赡养老人”。
司法所工作人员以情、理、法相结合进行调解,通过3个多小时的说服教育,李某的两个女儿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所在,同意通过调解途径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把李某夫妇和4个儿女都召集到一起,经过进一步协商,就老人的赡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哥俩担负李某夫妇医药费的70%,姐俩担负医药费的30%。
司法所工作人员介绍说,这是一起赡养老人的纠纷,虽然高某一家人已经签署分家赡养协议,老人由次子一人负责,但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公民应尽的义务,被赡养是老年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且高某次子是由于疫情影响,无经济来源,暂时无法独自赡养老人。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真情调解下,最终,老人的4个子女达成一致意见,今后轮流照顾老人,且会对老人包容体贴。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三、《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